一、在国家鼓励、允许的机械、电气设备、信息设备、光学仪器等行业进行投资。
二、受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公司向其进行有关服务:1、协助或代理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机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零配件等,在国内外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公司所投资企业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2、为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3、协助其进行员工录用、研修;4、对其进行技术培训、市场开拓、咨询;5、在外汇管理部门同意和监督下,在总公司所投资企业间平衡外汇收支;6、协助所投资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
三、为所投资企业的产品的国内经销商、代理商以及本公司、及其母公司签有技术转让协议的国内公司、企业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四、在中国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
五、在中国国内成立科研开发中心,转让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六、为其出租房及其关联公司提供咨询服务。
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所投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八,购买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如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在国内外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包括周编辑器、软件、消耗品、维修理用零件)。但购买的系统集成配件产品的价值不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50%。
九,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从本公司的投资者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及进行相关售后服务。
十,为母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十一,为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
十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
十三,为其进口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十四,在国内销售(不含零售)投资型公司进口的母公司产品。
十五,进口、批发母公司机器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以及同类产品、国内采购尚品(特殊尚品除外)的批发业务,提供相关配套业务。
十六,办公自动化设备的经营性租赁。
十七,理光品牌旧复印机的批发、经营性租赁。
十八,计算机网络的系统集成及维护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